大陆地区
一、 限制入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菸、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入境的其它物品。
二、 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 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
光视盘(光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四、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入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光盘)
、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澳门地区旅客须知
旅客须知
旅客如未依法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申报;或进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而
未领有有关准照,或进口 / 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权的货物,可被检控,且有关物品将被充公。
入境申报
所有抵澳人士,如携带之货品属下述任一情况,须以有关报关文件及程序向海关申报:
离境申报
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之货品属下述任一情况,须以有关报关文件及向海关申报:
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
入境旅客可携带不超过“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 第36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 )所列数量的
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无须申报。
每人每日可携带下列数量物品 (详细内容及规定请参阅第36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 ):
乳制品 、禽蛋 (不包括鲜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类;鳞茎;食用块茎类蔬菜;食用果实;种植用
种子;甘蔗;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猫狗食品;动植物肥料;杀虫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产
品;等等。
(除杀虫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为0.5千克外,其它各1千克,但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
凡进口或转运第36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所载之物品,须受民政总署之卫生 植物检疫。动植物、
肉类及食品均属此类。
活动物
凡进口动物、禽鸟及爬虫类动物,须预先向民政总署申请进口准照,并受卫生检疫,否则不得把此等
动物进口入境。
直接转运上述活动物,也须受民政总署卫生检疫制度约束。
植物
活植物(包括根)、鳞茎、块茎、种植用种子、果实及孢子,进口或直接转运时,须受卫生检疫制度约
束。
食品
肉类(不论新鲜、冷藏或腌制)、香肠、鱼类(观赏鱼除外)及海产类、奶类及其制品、蛋类、冰淇淋及其
他可供食用冰,进口时均须领有由民政总署签发之进口准照及接受卫生检疫。
食用蔬菜、果实、菇类菌种、甘蔗、鱼子酱等,则无需申请准照,但需填写申报单向民政总署申请卫生检
疫,以证明有关食物适宜供人食用。
载明于行政长官批示第225/2003号附件一内之货物〈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可由个人每次携带有
关限量进口。
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货物
医药产品
凡进口任何医药产品,必须预先向卫生局申请准照。
如入境旅客在其行李内携带合理数量供个人自用的药剂产品或药物,可获豁免以上步骤,但有关药品
非为麻醉类药物与精神科 药物,否则必须出示有效之医生证明,且所携带之份量不得超过30天的治疗份
量。
化学品
很多化学品的进口,须预先取得卫生局签发的进口准照。
麻醉品与精神科物质
常见的麻醉品与精神科物质为兴奋剂、催眠剂及镇静剂,吗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均
属此类。各种受监管物质载于<第5/91/M号法令>之表一至表四,其种植、生产、制造、应用、买卖、分销、
进口、出口及转运该等物质、均受<第34/99/M号法令>规范。凡进口或出口表一至表四之物质,必须向卫生
局预先申请许可证,并使用专门表格。
应课消费税品
本澳现时有四类应课消费税品,分别为酒类、烟草类、车辆及燃油。进口此类货物须向经济局预先申
请准照。
生产影音光盘之设备及原材料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光盘母盘、生产光盘之设备及机器,以及进口其原材料,须具备经济
局签发之准照。
无线电接收仪器
任何人士进口无线电接收器、雷达及导航仪器等货物时,必须预先向电讯暨信息科技办公室申请进口
准照。
氟化物
根据法令第62/95/M号之规定,进口及出口含有氟化物之货品〈包括“雪种”〉,须获得经济局之预先
许可。
违禁武器及药物
任何火器、枪械、毒气或麻醉气体喷雾器、电枪、刀剑等利器、手榴弹或有关之攻击性工具,均视为
武器,连同其使用之弹药,均受<第77/99/M号法令 -武器及弹药规章>规范。凡进口或转运该类武器时,须具
备治安警察局签发之准照及发出之许可。
旅客如藏有或携带法令第77/99/M号第六条所指之违禁武器及第5/91/M号法令表一至表四所指之麻醉品及
精神科药品,会被检控。
按:上述之「电枪」即所谓之电击器(棒);伸缩棒,亦可能被视为武器。
濒临绝种动植物
进口或出口任何濒临绝种动植物,不论是否活生、死亡、其标本、身体部份或衍生物,均须受<<国际
保护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公约 – CITES>>(第45/86/M号法令)管制。就每次输入或输出本澳时,必须预先向经
济局申请准照及CITES证明书,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如属科学家、专家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出借、馈赠或交换样本,但须附有缔约国之行政当局所发出之记
号或标签;属动物园、马戏团或收藏或巡回展览之人工繁殖之样本,则不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