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 复兴航空公司与机票或登机证上所列载之乘客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机票经开票后,其运送义务范围自起运站,经载明之航线而至到达站。 第二条: 机票自开票日起一年内有效,但机票上有特别规定者,依其约定。 乘客于机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均得凭票请求办理退票还款,逾期未请求办理退票还款,该机 票作废。 第三条: 机票上乘客姓名栏一经填写,不得涂改,但开票人误缮时,应重新开立机票。 机票持用人非票载乘客者,不得登机或行使其它权利。 第四条: 乘客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票时,应至原售票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原售票单位得酌收票面价额百分之十退票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票面价百分之十,但除第七条优待票以外之其它经民航主管机关备查之优惠票,最高不得超过票面价百分之二十五)。 前项所称原售票单位,指下列单位: 一、向网站购票者,系指透过该网站出售机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二、向航空公司购票者,系指实际出售机票航空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三、向旅行社购票者,系指实际出售机票旅行社总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时,乘客得要求办理退票,原售票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第五条: 乘客遗失机票时,应于机票有效期限内依规定向原售票单位办理挂失。经航空公司查证该机票未使用时,乘客得请求另行开立或退费。但航空公司得酌收票面价百分之十为手续费。 第六条: 机票于有效期限内,航空公司调整全额客运票价并经民航主管机关备查者,航空公司与乘客双方均同意照调整前后机票票面价之差额多退少补。 前项全额客运票价系指国内航线经济舱效期一年之无使用限制之票价。 持第七条之优待票者,如有第一项情形时,亦同。 第七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搭乘国内线票价优待: 一、未满二岁之婴儿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一折之优待 二、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七五折优待。 三、年满六十五岁以上本国人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五折优待。 四、本国籍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或必要陪伴者中之一人,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五折优待。但应于购票及搭机时出示身心障碍手册。 五、设籍离岛地区居民依「民用航空法」及「离岛地区居民航空票价补贴办法」享有优待票价。 前项优待仅能择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优待。 第八条: 乘客搭机时应携带政府机关核发贴有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以备接受检查核对。 未满十四岁之儿童,未持有政府机关核发贴有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者,得以户口名簿影本或健保卡(儿童手册)等能证明身分之文件代替之。 第九条: 航空公司于班机表定起飞时间前六十分钟开始受理乘客报到作业,乘客应于班机表定起飞时间前三十分钟办妥报到手续。 乘客未于前项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订位。 第十条: 乘客随身携带行李以不超过一件为原则,合计不超过七公斤,每件长宽高不得超过56 x 36 x 23 公分,超过上述限制者,应改以托运方式运送。 第十一条: 经济舱乘客之免费托运行李额度为十公斤,商务舱乘客之免费托运行李额度为二十 公斤,超过时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费。 第十二条: 托运行李包装不完整于运送过程中有损坏之虞者,航空公司得拒绝载运该行李。 第十三条: 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携带或托运上机:(详情请洽航空公司) 一、压缩气体(无论是否低温、易燃或有毒):如罐装瓦斯、纯氧、液态氮、潜水用氧气瓶。 二、腐蚀性物质:如强酸、强碱、水银、湿电池等。 三、爆炸性物质:各类枪械弹药、烟火、爆竹、照明弹等。 四、易燃性物质: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释剂、点火器等。 五、放射性物质。 六、以安全目的设计的手提箱(内含锂电池或烟火材料等危险物品)、钱箱等。 七、氧化物质:如漂白剂(水、粉)、双氧水等。 八、毒性及传染性物质:如杀虫剂、除草剂、活性滤过性病毒等。 九、其它危险物品:如磁化物(如磁铁)及刺激性物品(如防身喷雾器)等及其它经民航主管机关公告影响飞航安全之物品。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如有携带必要,应以托运方式处理。 一、刀剑棍棒类。二、发胶、定型液、医用含酒精之液态瓶装物、防蚊液、酒类、非刺激性喷雾器及其它不影响飞航安全之物品。但经安检人员同意者,得置于随身行李随身携带(详情请洽航空公司)。 第十五条: 为维护飞航安全,乘客不得携带或放置武器及危险物品于行李中,违者禁止登机。但负有特殊任务必须携带武器之军警人员,应依规定由所属单位主管出具证明文件,并由携带人自动请求查验,经核符后将所携带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务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 乘客在客舱内,禁止使用任何干扰飞航安全之通讯器材及电子用品(如:行动电话、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各类遥控器、CD唱盘、调频收音机等),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及与机上服务人员合作。(详情请洽航空公司) 第十七条: 班机时刻表所列之航班时间与航线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或增减航班时,航空公司应以显著方式公告。 班机时刻表所定之起飞时间是乘客登机后,飞机舱门关闭之时间,而非班机实际起飞时间。 各航空公司之「班机异常处理机制」,应于各航空公司网站及航站售票柜台等显著处所揭露。 第十八条: 乘客因航空公司之运送迟到而致损害者,航空公司应负赔偿之责。但航空公司能证明其迟到系因天候变化、属非可归责于航空公司之机件故障、民航主管机关命令约束或其它必要情况者,除另有交易习惯者外,以乘客因迟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费用为限。 航空公司于确定航空器无法依表定时间起飞,致迟延十五分钟以上或变更航线、起降地点、取消该班机,致影响乘客权益者,应立即向乘客详实说明原因及处理方式,并视实际情况斟酌乘客需要,适时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必要之通讯。 二、必要之饮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御寒或医药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转机或其它交通工具。 航空公司如受限于当地实际情况,无法提供前项服务时,应即向乘客详实说明原因并提供合理妥善之照顾。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与乘客双方发生运送纠纷无法立即解决时,双方得申请航空站公务主管人员协助调处,并由双方填写民用航空乘客离机协议见证表,乘客不得延迟下机,以避免影响后续班机乘客之权益。 前项调处系依据「民用航空乘客与航空器运送人运送纠纷调处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依中华民国「民用航空法」与「航空客货损害赔偿办法」规定,航空公司就乘客于航空器中或于上下航空器时,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或伤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运送人应负赔偿之责。但因可归责于乘客之故意或过失事由而发生者,得免除或减轻赔偿。 乘客能证明其受有更大损害得就其损害请求赔偿外,航空公司对每一乘客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死亡者:新台币三百万元整。 二、重伤者: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整。(所称重伤,依刑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乘客非死亡或重伤者,其赔偿金额依实际损害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整。但第一项之法令,或其它法规关于前一项赔偿金额之规定有变动时,依该规定之变动比例调整之。 乘客之死亡或伤害赔偿额,有特别书面契约者,依其契约,无特别契约者,依前二项之赔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乘客行李之损害,航空器使用人或运送人应负赔偿之责。但因可归责于乘客之故意或过失事由而发生者,得免除或减轻赔偿。 乘客能证明其受有更大损害得就其损害请求赔偿外,航空公司对每一乘客行李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随身行李:按实际损害计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超过新台币二万元整。 二、托运行李:按实际损害计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整。 乘客行李损害之赔偿额,有特别书面契约者,依其契约,无特别契约者,依前项之赔偿标准。 前条第三项但书之规定,于第二项之赔偿标准亦适用之。 第二十二条: 乘客如于托运行李中放入钱币、珠宝、银器、可转让之有价证券、公债、股票、贵重物品、样品或商业文件等物品于运送途中遭遗失或毁损,航空公司仅能依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负赔偿责任。但航空公司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接受乘客以报值行李方式办理托运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运送途中如因托运行李中之易碎、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部或部分毁损,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乘客能证明航空公司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航空公司对运送之行李,仅负交付与持(行李)票人之责任,乘客应凭航空公司发给之行李票提领托运行李。 行李票如有遗失,除有急迫情形经乘客提出切结书及确实之证明,航空公司得同意乘客先行提领外,乘客应待七日后且无其它乘客提出异议,始可请求交付。 对于被他人领走之任何行李,除航空公司能证明其有核对行李票外,应负赔偿责任。但乘客必须于当日提出请求。 第二十五条: 航空公司基于飞航安全考量,仅得依民航主管机关备查备查之运务手册规定,限制下列乘客之搭乘:(详情请洽航空公司) 一、身心障碍及伤病旅客。 二、需特别照顾之孕妇及高龄者。 三、同行婴儿、独行小孩。 四、被押解之罪犯(含嫌疑犯)。 五、酩酊者(含吸食麻药、药品所致者)。 六、可能影响乘客、机组员及飞航之安全者。 第二十六条: 乘客不满意航空公司提供之服务时,可利用航空公司之申诉服务专线反映,航空公司应立即视实际情形迅速妥适处理。 航空公司申诉服务专线及网址: 申诉专线:02-25576580 公司网址:www.tna.com.tw 电子信箱:tna@tna.com.tw 第二十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国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本契约所称之乘客系指机票或登机证上所列载之乘客。 壹、应记载事项: (一) 机票应载明开票日期、开票地点、乘客姓名、票价、运送义务范围(起运站、经载明之航线而至到达站)及使用限制,并视为运送契约之一部分。机票自开票日期起一年有效,但机票上有特别规定者,依其约定。 机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均得凭票请求办理退票还款。 (二) 乘客办理退票时,应至原售票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原售票单位得酌收票面价百分之十退票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票面价百分之十,但除第(五)点优待票以外之其它经民航主管机关备查之优惠票,最高不得超过票面价百分之二十五)。 前项所称原售票单位,指下列单位: 1.向网站购票者,系指透过该网站出售机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2.向航空公司购票者,系指实际出售机票之航空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3.向旅行社购票者,系指实际出售机票之旅行社总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时,乘客得要求办理退票,原售票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三) 乘客遗失机票时,应于机票有效期限内依规定向原售票单位办理挂失。经航空公司查证该机票未使用时,乘客得请求另行开立或退费。但航空公司得酌收票面价百分之十为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票面价百分之十)。 (四) 机票于有效期限内,航空公司调整全额客运票价并经民航主管机关备查者,航空公司与乘客双方均同意照调整前后机票票面价之差额多退少补。 前述全额客运票价系指国内航线经济舱效期一年之无使用限制之票价。 持第(五)点之优待票者,如有第一项情形时,亦同。 (五)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搭乘国内线票价优待: 1.未满二岁之婴儿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一折之优待。 2.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七五折优待。 3.年满六十五岁以上本国人享有全额客运票价五折优待。 4.本国籍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或必要陪伴者中之一人,享有全额客运票 价五折优待。但应于购票及搭机时出示身心障碍手册。 5.设籍离岛地区居民依「民用航空法」及「离岛地区居民航空票价补贴办法」享有优待票价。 前项优待仅能择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优待。 (六) 报到、登机规定: 乘客搭机时应携带政府机关核发贴有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以备接受检查核对。 未满十四岁之儿童,未持有政府机关核发贴有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者,得以户口名簿影本或健保卡(儿童手册)等能证明身分之文件代替之。 航空公司于班机表定起飞时间前六十分钟开始受理乘客报到作业,乘客应于班机表定起飞时间前三十分钟办妥报到手续。 乘客未于前项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订位。 (七) 行李相关规定: 乘客随身携带行李以不超过一件为原则,合计不超过七公斤,每件长宽高不得超过56 x 36 x 23公分,超过上述限制者,应改以托运方式运送。 经济舱乘客之免费托运行李额度为十公斤,商务舱乘客之免费托运行李额度为二十公斤,超过时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费。 托运行李包装不完整于运送过程中有损坏之虞者,航空公司得拒绝载运该行李。 (八) 危险物品及危安物品相关规定: 航空公司应载明禁止携带或托运上机物品及相关规定,且乘客在客舱内禁止使用任何干扰飞航安全之通讯器材及电子用品,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及与机上服务人员合作。 (九) 班机时刻表所列航班时间与航线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或增减航班时,航空公司应以显著方式公告。 班机时刻表所定之起飞时间系乘客登机后,飞机舱门关闭之时间,而非班机实际起飞时间。 各航空公司之班机异常处理机制,应于各航空公司网站及航站售票柜台等显著处所揭露。 (十) 乘客因航空公司之运送迟到而致损害者,航空公司应负赔偿之责。但航空公司能证明其迟到系因天候变化、属非可归责于航空公司之机件故障、民航主管机关命令约束或其它必要情况者,除另有交易习惯者外,以乘客因迟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费用为限。 航空公司于确定航空器无法依表定时间起飞,致迟延十五分钟以上或变更航线、起降地点、取消该班机,致影响乘客权益者,应立即向乘客详实说明原因及处理方式,并视实际情况斟酌乘客需要,适时免费提供必要之通讯、饮食或膳宿、御寒或医药急救物品、转机或其它交通工具服务。 航空公司如受限于当地实际情况,无法提供前项服务时,应即向乘客详实说明原因并提供合理妥善之照顾。 (十一) 航空公司与乘客双方发生运送纠纷无法立即解决时,双方应依「民用航空乘客与航空器运送人运送纠纷调处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乘客不得延迟下机,以避免影响后续班机乘客之权益。 (十二) 航空公司就乘客于航空器中或于上下航空器时,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或伤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运送人应负赔偿之责。但因可归责于乘客之故意或过失事由而发生者,得免除或减轻赔偿。 (十三) 行李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乘客行李之损害,航空器使用人或运送人应负赔偿之责。但因可归责于乘客之故意或过失事由而发生者,得免除或减轻赔偿。 乘客如于托运行李中放入钱币、珠宝、银器、可转让之有价证券、公债、股票、贵重物品、样品或商业文件等物品,于运送途中遭遗失或毁损,航空公司仅须依「航空客货损害赔偿办法」规定负赔偿责任。但航空公司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接受乘客以报值行李方式办理托运者,不在此限。 运送途中如因托运行李中之易碎、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部或部分毁损,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乘客能证明航空公司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 (十四) 航空公司对运送之行李,仅负交付与持(行李)票人之责任,乘客应凭航空公司发给之行李票提领托运行李。 行李票如有遗失,除有急迫情形经乘客提出切结书及确实之证明,航空公司得同意乘客先行提领外,乘客应待七日后(不得超过七日)且无其它乘客提出异议,始可请求交付。 对于被他人持行李票而领走之任何行李,除航空公司能证明其有核对行李票外,应负赔偿责任。但乘客必须于当日提出请求。 (十五) 航空公司基于飞航安全考量,仅得依民航主管机关备查之运务手册规定,限制搭乘之乘客类别。 (十六)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十七) 运送契约条款如较本应记载事项规定标准对消费者更为有利者,从其约定。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航空公司可片面更改契约内容,而乘客不得异议。 (二)不得约定广告仅供参考。 (三)不得约定航空公司可以其它方式变相或额外加价。 (四)不得约定违反其它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违反诚信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事项。